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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康乾盛世中国人均GDP其实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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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1: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自强不息 于 2011-9-5 21:40 编辑

2010年09月04日07:44新京报洪振快

洪振快 历史学者

GDP虽然是衡量一国实力的重要指标,但社会发展的关键却并不在此,而重在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矛盾。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数据,2009年中国人均GDP为3678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2个会员国中排在第100位。同年日本的人均GDP为39731美元,排在第17位。算起来,2009年中国人均GDP大约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


所以,当最近传出中国GDP超日本的新闻后,评论大多认为国人要有清醒的认知,不可产生虚骄心态。因为按人均来算,中国排名还很落后。的确如此。


据英国经济学家安格斯·麦迪森的估计,按照1990年“国际元”的标准计算,中国的人均GDP在1978年为978元,2003年为4803元。而日本,1978年为12585元,2003年为21218元。美国,1978年为18373元,2003年为29037元。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到:从1978年到2003年,中国的人均GDP提高了3825元,日本、美国则分别提高了8633元、10664元。


由此可知,从1978年起,尽管中国的GDP增长率高于日本、美国,但由于日本、美国的起点高,其人均GDP实际增长却比中国多,中国与之相比,差距并不是在缩小,而是被拉大了。如果说三十年来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日本人、美国人的生活水平实际上提高得更多。如果再考虑环境的破坏、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等问题,我们就更不能轻易乐观。


中国是人口大国,巨大的数字一旦以人口为分母,就显得无足称道。从历史上看,同样按照麦迪森的估算,1820年中国的GDP占全世界的32.9%,而日本只有3%,美国只有1.8%,欧洲(包括29个西欧国家和10个东欧国家)加起来也不过是24.9%,中国超过了他们的总和。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按1990年“国际元”标准计算的1820年人均GDP,中国为600元,日本为669元,而美国为1257元,欧洲为1090元。这意味着,虽然在明治维新以前,中国与日本的人均GDP仍然比较接近,但与欧洲、美国已慢慢拉开距离。


18世纪的中国是所谓的康乾盛世时期,尽管经济表面上看起来比较繁荣,但由于人口迅猛增长,研究认为这一时期人均GDP非但没有增长,反而是下降的:1740年,人均GDP大概是4两银子;到了1750年,降为3.8两;到1760年,降为3.6两;1770年,降为3.5两;1820年,则只有3.4两。


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迅猛增长,不仅造成了人均GDP的下降,也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比如说环境的破坏。由于人口增长,原有的土地不够使用,开发新土地势所必然。而开发新土地,填湖造田会挤占水道,导致防洪抗灾的能力下降;开发山地,则会破坏森林、植被,导致水土流失,为泥石流之类的灾害发生留下隐患。


土地容纳的合理人口有限度,当人口增长过快时,人地矛盾将会转化成人与人的矛盾。以广西为例,清代前期,广西人口稀少,18世纪则迅猛增长,社会冲突也随之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太平天国运动。清初,广西人口大概不到100万。到1749年,人口增长到近369万。到了1819年,则增长到741万多人。在1850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夕,则达到782万多人。虽然土地也开发了不少,纳税土地从清初的521万余亩,到道光年间增加到约900万亩,但人均土地已降到了耕作不足以糊口的水平。


这就不难理解,广西已经难以容纳那么多的人口,加上土地分布不均,移民已难以找到土地,而国家方面并没有解决的办法,社会矛盾的蓄积总会到达爆发状态,农民起义只是迟早的事。


因此,1820年中国的GDP虽然骄人,大清帝国却难说强大,其内部是社会危机不断酝酿和加深,外部是英国的威胁日渐严重,内忧外患都已深重。如果历史经验可供借鉴,那么,结论显而易见,那就是GDP虽然是衡量一国实力的重要指标,但社会发展的关键却并不在此,而重在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矛盾,让自然环境变得更加适合生存,让人和人的关系更和谐。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21: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洪振快:清代的隐性腐败2010年08月14日08:46新京报洪振快



洪振快 历史学者

近段时间,人们似乎突然惊觉,一个腐败的新品种———“隐性腐败”已经相当严重,需要制定新规去界定并出台惩处措施了。


据说,这种腐败方式是新近才发展起来的,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规范,贪官的腐败方式被迫随之变化,因而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


但是,如果对历史有所了解,那么就会发现,所谓的“隐性腐败”,其实也不是什么腐败的新品种,在历史上早就屡见不鲜了。以信息贿赂为例,清代官场早就谙熟此道了。


清人金安清就曾谈到信息贿赂:“京官以枢直为最华要,两书房特清华而已。嘉、道两朝领袖者至丰腴,每年得馈遗有至巨万者,不过通消息,示向背,未有公然雌黄人才于其长之前者。”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信息腐败在清代官场已是平常之事,已经算不上是什么腐败的新花样。嘉庆、道光时期,那些居权要部门的京官,因为具有信息优势,仅仅是“通消息,示向背”,即给其他官员透露一点信息,每年所获得的馈赠多的就可高达上万两银子。因为这些京城权要部门的官员除了“通消息,示向背”,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地帮其他人做什么事,因而显然属于“隐性腐败”;而他们每年所获的银子高达上万两,可见这种信息腐败已相当严重,并且官场上下都是心知肚明、见怪不怪的。


至于信息腐败的细节和技巧,一个与著名学者、《四库全书》总纂官纪昀(晓岚)有关的案例颇能说明问题。


纪昀的女儿嫁给当时一个知名文人卢见曾的孙子,因此两家有姻亲关系。卢见曾曾经官任两淮盐运使,在这个富得流油的职位上,自然免不了要贪污受贿。到了乾隆三十三年(1768)的时候,两淮盐务发生重大危机,乾隆皇帝得知税银亏空严重,于是下旨严查,此前在两淮盐运使任上的官员都有贪污受贿嫌疑,成了重点查处对象,要抄家赔补亏空。


纪昀当时正在北京当官,是翰林院侍读学士,在南书房行走,自然知道了这个信息。为了给卢见曾报信,机智的纪昀想出了一个办法:让人给卢见曾送去一封信,信内没有任何文字,只有一点盐和茶叶。卢见曾领会了其中的寓意,乃是“盐案事发,要查(茶)封”的意思。


于是,卢见曾赶紧转移家产。等到钦差上门,卢见曾家产“仅有钱数十千,并无金银首饰,即衣物亦甚无几”。乾隆得报后大为恼火,说查封卢见曾家产的命令是六月二十五日发出的,而且这是秘密命令,“并未传钞”,“伊家何以早得风声,于十一、十八等日,豫先寄顿?”乾隆认为“其中情节,甚属可恶!岂有旨未到,而外人已知之理?”因此,他下令“必须严切究审,令将得自何处何人,实情供吐,不得任其稍涉含糊。如卢见曾坚执不吐,即应加以刑讯。”


在乾隆的严厉指令下,事情被查出,纪昀因此获罪,被流放乌鲁木齐。


纵观纪昀透露信息一案,假如不是当年的两淮盐案是牵涉整个官场的大案,乾隆十分关切,纪昀以“盐、茶”传递的信息可谓隐秘,很难会被发现。信息有时候关系个人命运,对官场人士来说,自然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愿意为其支付费用的。纪昀冒很大风险给卢见曾报信,只是因为两家是姻亲;假如没有这层关系,很显然卢见曾要为此支付大价钱。这就让人们明白,对中央政令具有信息优势的京官,“每年得馈遗有至巨万者”,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政治运作越是暗箱化,则信息越不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也就越严重,越是有人愿意为了获取信息而支付费用;而信息的掌握常常按权力等级分布,权位越高,就拥有越多的垄断性信息,也就越有可能获取“信息费”,这种“信息费”类似寻租租金。


显然,权力越大,管得越多,权力越不受限制,信息越不公开透明,信息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要扼制信息腐败,与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去制定新规,界定什么是信息腐败,该如何惩处,还不如让信息公开透明,少垄断信息为好。而尤其重要的,是要把不该管的经济等社会生活领域还给社会,让权力的运行受到限制,使“隐性腐败”的空间尽可能减少。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21: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洪振快:官吏为何“底死不释”告状者2010年07月31日07:39新京报-评论周刊洪振快
洪振快 历史学者



清代康熙年间,湖南长沙府湘潭县有个叫石仑森的书生,因为告状而惨遭杀害,他总结告状经验的一句话尤其让人震惊:“民有冤情,一控督宪,即触抚怒,底死不释。”


所谓“底死不释”,大意是即便弄到告状人死了,巡抚仍不能释怀,怒气还是不能消除。


关于石仑森案,其简要过程如下:清初,湖南迭遭兵燹,康熙下诏减免赋税。但是,湖南地方官员征收如故。石仑森出于义愤,向湖南各级衙门反映情况而得不到处理,于是远赴京城,捕捉到机会向康熙告了御状。康熙下令查办,因证据充分,湖南官员受到惩处。为此,湖南官员对其恨之入骨,“自湖南巡抚以下,疾之若仇”。他们终于找到一个机会,诬陷他“交通叛党”,将之杀害。


石仑森的命运并非特例。在清代的史料中,很容易发现类似案例。在这类案例中,可以发现官吏们对越级告状者的仇视和憎恨,用石仑森的体会来说,就是“底死不释”。


按照清代的司法制度,地方案件由县令初审。对县令的审理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知府、道台、按察使乃至巡抚、总督逐级呈控,是为上控。对地方的所有审理结论不服的,可以到京城告状、呈控,称为京控。京控可能被受理,也可能被驳回。如果被驳回,还有最后的办法,即直接向皇帝告御状,称为叩阍。


从表面上看,帝国为老百姓提供了敞开的寻求司法正义的通道,但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负责初审的县令未必公正。对县令做出的未必公正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可以上控,但上控不受欢迎。在省内,上控最多能呈递到作为“一把手”的巡抚那里,可是,巡抚未必喜欢经过层层上控仍不罢休的“刁民”们的陈述。更重要的是,巡抚本来就可能是地方利益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又怎能指望他主持公道,去纠正下级的做法呢?


如果在省内各级衙门上控没有好结果,京控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实际上,京控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小。


京控可能被驳回,这且不论。假设京控被接受,后面将如何处理呢?京城的衙门接受了京控状子之后,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一般有两种处理办法:案情较轻的,转交有关衙门或发回本省督抚审办;案情重大的,则具折上奏,由皇帝亲自处理。


皇帝的处理办法,通常有三种:发审,即发交各省督抚审办;派审,即派出钦差大臣去审理;提审,即将案件提到中央由有关部门审理。提审不仅兴师动众,而且表明皇帝对地方官员的不信任,一般来说是不采用的;派审需由中央财政支付钦差往返费用,而且难保钦差不与地方官员狼狈为奸,因此也不轻易采用;最多的情况,只能是发审,但发审仍然回到总督或巡抚那里,他们通常不会自打耳光,推翻以前做出的结论。


由此看来,即便京控被受理,结果仍然不乐观。同治元年(1862)一位名叫裘德俊的官员在奏折中说:“近来京控案件,凡奉旨发交本省亲提者,岁不知其凡几,而平反之案,百无一焉。”光绪年间的京官李慈铭则在其日记中说:“各省京控之狱……盈千累百,无一平反”。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凡京控者,一经回省,无论是非曲直,先已视若仇雠,必至加以酷刑,适符初供而后已。”地方官员对让他们丢面子的京控,显然非常恼火,裘德俊说的可能是地方官场最普遍的心理:你敢告到京城,那么“无论是非曲直”,都先把你视为仇人,不大刑伺候,难消心头之恨。即使被他们弄死,恐怕还如石仑森所说,“底死不释”。


上控、京控乃至叩阍,是帝制时代的传统政治为老百姓提供的寻求正义的通道。这条通道并不畅通,但不能关闭。因为一旦关闭,老百姓就完全失去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希望,只能转向非法途径了。


对敢于上控、京控之人,地方官吏专门蓄养打手殴打之,这是道光年间的上谕就曾说到的情形。如此种种恶情恶状,可谓难说难尽。假如传统政治没有彻底改观,官吏的心态和行为也不可能彻底改观。但是,不彻底改革传统政治,而以“百无一焉”的京控成功的低概率,给老百姓留一个微渺的希望,则是传统政治的高明之处。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21: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洪振快:任职回避能扼制腐败吗 2010年06月06:05新京报洪振快
洪振快 历史学者


传统政治智慧固有可供借鉴之处,但更应借鉴的是现代政治智慧,特别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现代文明成果。


近日,因广东中山女市长李启红被“双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问题再受关注。


据2006年8月7日发布并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县(市)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地级市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正职。而李启红则是在上述“任职回避”规定发布之后4个月,才开始其“本土市长”生涯的。因此,有论者认为,如果李启红不在原籍担任领导职务,就不至于深陷亲属组成的“政商共生”网而不可自拔。


这种观点固然不无道理,但却对任职回避制度寄望过高,无论是从历史经验还是现实情形来看,都是缺乏支持的。


任职回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早已有之,到了清代已发展得极其完备。


清代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大致可分避籍、避亲、避职三类。避籍即回避原籍,或称地域回避,其规定主要有“避本省”和“避五百里”二个方面。“避本省”即不得在本人原籍所在省份当官;“避五百里”指如在原籍相邻省份为官,则其任所与其原籍必须远隔五百里以上。五百里如何计算估计是个难题,乾隆九年(1744)的细则规定,五百里指“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相距五百里。


避籍是任职回避制度的重点,此外还有避亲、避职等规定。避亲,指有血亲、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任职,有师生等社会关系者类同。避职即职务回避,比如军机处是机枢要地,为了避免暗通机密,曾规定道台以上官员子弟都得回避,不得任军机章京等职。又如户部下辖十四司,分别管理各省钱粮等事务,那么官员就不得出任涉及本省事务的那个司的职务,“籍隶山东者回避山东司,籍隶河南者回避河南司”。


清代对任职回避的规定非常严密,执行也非常严格。乾隆年间,一个叫张廷泰的人获任浙江绍兴府通判,乾隆皇帝接见时发现其口音像是绍兴话,询问之后,得知其年幼时曾随父在绍兴居住过数年,因而话中带上了绍兴的口音。乾隆认为,“通判虽系闲曹,但以本籍人居官其地,于体制究为未合”,吩咐将张廷泰交给福建巡抚,在福建省内找个通判位置给他。从这个事例中看出,虽然通判是不重要的“闲曹”(闲散小官),而且张廷泰只是小时候在绍兴生活过,但乾隆还是要求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的“体制”。


严密的规定,加上严格的执行,那么,任职回避制度能否扼制腐败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当时的观察家,还是当代研究清史的人,对清代各个政务领域蔓延难治的腐败,都有深刻印象。


腐败的程度,腐败总金额较能说明问题。1897年2月25日《纽约时报》的新闻述评说,清政府地方官员在人民身上榨取的钱财,“其数量肯定是可观地超出,甚至远远超出最后上交到国库的数量”。笔者的研究,结论是清代官场腐败总金额大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2倍。而研究晚清财政的周育民先生则认为,在晚清腐败总金额应该在2亿两银子以上。按晚清国家财政收入7000余万两到1亿两银子来算,2亿两银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2-3倍。


由此可知,清代的任职回避制度并没有扼制住腐败。认为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扼制腐败,并没有历史经验的支持。实际上,任职回避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反腐败,而是为了避免官员因血缘、地缘、业缘等因素而扭抱成团,妨碍中央政令的畅通,挑战皇权专制的权威。当然,无可否定,任职回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扼制腐败作用,只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不能对之寄望过高。


清代的任职回避制度,其设置的严密已达极致,执行的严格也可以说已达极致。当代的任职回避制度,显然难以望其项背。既然清代任职回避制度,对扼制腐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当代也就不能指望通过这种制度彻底反腐。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受有效监督。


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尽管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极尽巧思之境界,但唯独缺乏有效监督权力的深入思考。因此,在反腐败问题上,传统政治智慧固有可供借鉴之处,但更应借鉴的是现代政治智慧,特别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现代文明成果。



发表于 2011-9-11 20: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22 17: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2-4-14 10: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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