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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度 历史悠久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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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2: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i听海 于 2011-7-19 02:19 编辑

  腐败的发生不分地域,也不分时代,它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也是每一个政权都面临的问题,古代的中国,在舆论上力倡重义轻利,目的无非是为了遏止人们自身的贪婪之性 ,既然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
  我国古代的两种“举报箱”   战国的“蔽竹”是我国有史以来设立的第一个“举报箱”。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李悝首先帮助魏文侯建立了举奸揭凶、惩污治吏的举报制度,并在人们不常到的街道设立“蔽竹”。所谓“蔽竹”,就是一只圆形的筒,长约尺许,上方有一个大约三寸见方的小口,以便检举人将写有揭发内容的竹简塞入筒内。唐朝武则天执政时在宫中设立了“铜匦”,这就是唐朝宫内盛行的举报箱。对于铜匦的设立,武则天曾下了一道专门圣谕,说她设立铜匦,是为了能听到人民的声音,使正义得到伸张。
  “重刑治腐”制度   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比盗窃为重。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剌字并服苦刑的刑罚。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亲贪赃,子孙连坐。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不赦贪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赃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贿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
举报制度:是指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对公民或者单位举报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
举报制度一般由宣传、受理、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保护、奖励、答复与具体制度组成。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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