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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由10年延长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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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21: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08月10日 02:09
来源:新快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昨起征求民意

■新快报记者吴璇 罗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昨起在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该《条例》明确了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广大外来工和在校学生也都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而且是“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学校未按规定执行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条例》还将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由10年延长到了15年。

变化1

学生参保“自愿”变“强制”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为实现医疗保障从“政策全覆盖”到“参保全覆盖”,广州市医保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因此,《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各类参保对象进行表述,以便更加清晰、易懂,避免引起歧义。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范围,以维护社会公平,并便于统一管理。

处罚:《条例》同时明确了单位的法律责任,表示将对未为员工购买医保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未为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未申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履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责任的。以上违法行为由市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涉及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说明:吴明场介绍,由于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体现自愿原则,导致部分在校学生的疾病风险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出现了多例未参保的学生因出现重大疾病而医疗费用没有保障的情况。加上国家和省多个文件要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大中专学生参保率达到100%。因此,条例在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基础上,对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亦作了强制规定。

处罚:如各类学校违反规定,未为其在校学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或者未履行代收代缴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费责任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2

缴费年限“10年”变“15年”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广州一般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5周岁退休),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说明:广州为何要将缴费年限从10年延至15年?吴明场表示,并不是因为医保资金出现缺口。随着医疗物价标准的调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以及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数量将不断增加,“医疗保险统筹金支出将会相应增加,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来确定。吴明场表示,从目前各地方规定的情况看,一般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广州医疗保险现行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明显较其他城市的年限偏短,同时也与全省养老保险的15年缴费年限不相一致,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吴明场表示,为避免引发广大参保人员的矛盾,保持本市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此次调整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条例》其他亮点

●社保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医保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吴明场解释说,在下一步制定条例配套实施办法时,广州拟将社会医疗保险按不同的缴费标准及相应的待遇标准具体分为五个保险档次。也就是说,今后社保缴纳有望与缴纳公积金时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一样,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据了解,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个月内制定。

●及时补交可追溯医保待遇

《条例》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账户资金可给亲属用

《条例》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急诊抢救、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与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其亲属的医药费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药用品费用。

相关链接

《条例》对“骗保”作出具体规定
药店医院骗保将被吊销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如果采取减少医疗服务数量、要求参保人员自购药品等违规方式,克扣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采取过度检查、用药、治疗等违规方式,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如果采取伪造病历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者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者转院;分解住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等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将被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此外,定点零售药店如果有以欺诈手段或者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等行为,将被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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