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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地拆迁遇自焚等恶性事件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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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07: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9月10日02:22京华时报 王丽娜







2010年4月1日,海口市琼山区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及府城镇干部职工700多人,对当地村民的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资料图


最高法:征地拆迁应慎用强执

发文要求多做化解工作 遇恶性事件应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慎用强制手段,在执行中遇到自杀等恶性事件,一般应停止执行。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造成恶性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依法立案审查

未评估风险不予受理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通知要求,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执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确保人员安全

遇恶性事件停止强执


通知明确,必须慎用强制手段。通知称,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凡最终决定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订详细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通知称,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


>>严查失职行为

引发群体事件可追责


通知称,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配合下进行。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通知表示,如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发表于 2011-9-11 2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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