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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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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0: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9月07日14:2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url=http://finance.qq.com/l/insurance/xzzq/yanglao/][/url]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0: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个税法今天起施行 全国约6000万人将免缴个税2011年09月01日00:58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日电 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黑客”定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借展大熊猫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认证机构虚假认证造成损失应赔偿……一批法律法规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因关涉百姓“钱袋子”而备受关注。



  新个税法施行 约6000万人将不再缴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坊间所称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意味着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次修改之前,已按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此外,新个税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同时,新法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新个税法并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此外,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一系列贯彻执行新个税法的有关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税务总局还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黑客”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11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对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是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

  五是明确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认定程序等问题;

  六是界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据介绍,“两高”发布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借展大熊猫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今起施行。规定明确,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规定明确,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必须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根据该规定,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必须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借展大熊猫要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必须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规定明确,借展期间,借入方必须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并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状况等内容。除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借展期间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借出方要对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规定要求,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以及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等情形,国家林业局1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电力安全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监管新阶段

  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电力[url=http://stockhtm.finance.qq.com/hk/ggcx/02380.htm][/url]安全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条例还对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对事故相关方面各自的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报告对象、报告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认证机构虚假认证造成损失应赔偿

  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行政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在中国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指出,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发表于 2011-9-13 18: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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