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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停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企业减负近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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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06月26日06:48南方都市报王道斌

南都讯 记者王道斌 通讯员李妍张鹏 用人单位每招收1名流动人员每月需缴交的4.5元调配费终于免除了。昨日上午,广州市政府十四届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停止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请示》。从次月起,广州将停止征收已开征13年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如按2011年征收总额计,此举将为广州用人单位每年减轻近亿元负担。该项费用今年3月来,已经在中新知识城、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停止征收。

广州市“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来源于1999年《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时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按规定缴纳调配费,1999年至2010年的标准为9元每人每月,也就是企业每招收一名流动人员,每年需缴纳108元,如果一个大规模劳动密集型企业,这项支出不算小数。2010年,该项收费的标准减半征收,但企业仍需为征收的流动人员支出54元每年。

该项费用,主要用于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实质上,该项收费的另一作用是抑制当年(1999年)外省劳工大量涌入广东,保障本地人员就业而制定的地方法规。一直以来,尤其在普工招收愈发困难的近几年,许多代表、委员均在省、市两会期间就此项收费表示反对,要求取消这一对外来人员存在歧视性同时加重企业负担收费项目。

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表示,根据《珠三角规划纲要》“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率先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的要求,结合广州实际情况,经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尽快联合印发通知,具体停征时间定在通知印发的次月,此举对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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