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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30 15:27:00作者:吴平 刘博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吴平 刘博)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和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增长迅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日趋增多,制作销售黑客工具、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等现象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就此记者采访了计算机、互联网、以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就《解释》发表自己的看法。
入侵手机、窃取网银、盗用网络帐号等都可能入刑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中国电脑教育报》副主编姜姝告诉记者,按照《解释》的规定,目前一些互联网上的一些热门应用都有触犯《刑法》的可能。像大家熟悉支付宝账户、微博账户,甚至是网游账户等,一旦被大规模入侵、盗号,黑客们都是要接受刑罚的。
按照《解释》中规定,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信息10组以上;获取其他如账号、口令等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即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如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姜姝认为《解释》将传统的入侵对象扩大到了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互联网领域是非常必要的。
项立刚:《解释》对手机、平板电脑中的数据将起到有力保护
知名电信专家项立刚尤其关注《解释》中对于通讯领域、移动互联网的司法保护。在其微博上,他表示:“依据司法解释,非法入侵手机、平板电脑将涉嫌犯罪。因为任何内置操作系统具备处理数字功能的设备,比如手机、平板电脑等,都可能成为侵入、破坏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对象。”
在他看来,随着以iPhone为代表智能手机、iPad为代表的平板电脑等终端的广泛普及,移动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智能手机等通讯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始终在线,而且与用户的个人隐私、工作数据等联系紧密。对这类犯罪需要早做定义、早行动。在这个时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计算机刑事犯罪的具体标准,对于打击目前操作系统、互联网等方面的黑客、木马等犯罪行为都是有力地保护。”项立刚表示。
项立刚认为,《解释》发布后重在实施。对于计算机犯罪,“目前一台普通电脑的价格不过3、4千元,但事实上犯罪行为对于个人隐私泄露、工作数据的破坏,又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危害进行更加客观的认定、鉴定。
于国富:《解释》符合当前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解释》扩大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的概念。网络、信息技术、手持设备的发展不会等着法律的完善,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不断地完善自己。刑法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主要就是要打击信息技术犯罪,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网银、口令等新形式不断出现,就要把它们也包括进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要完成刑法的职责,就必须把原来的这一类犯罪的角度扩大化。”
于国富认为:“我理解,司法要保护的是包含个人隐私权在内的各项信息安全权利。对个人来讲,可能既包含了他的个人隐私,也包括他的个人信息安全。比如我写了一本小说,存在我的电脑里,这不影响我的社会评价,也不是我的隐私,但是我有发表权。别人偷偷的利用黑客行为把这个拿走了,他发表了,这种行为其实没侵犯我的隐私权,但是侵犯了我的信息安全权。”
对于《解释》明确的计算机犯罪中的标准、量刑等,于国富认为“现在定在这个标准上,是一个适应现在信息安全犯罪的情况的标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好几种情况重叠的情况,那就需要综合来判断,只要他的行为有一块符合这个,就可以定罪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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