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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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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1: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皇权的绝对权威性,导致铁腕反腐存先天弊端   反腐行动是自上而下的,法外施刑的泛滥说明了朱元璋并无意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可以自行运转的律法体制,而更多的是着重制衡官僚集团,于是,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就更是不必要、甚至根本就不会让其存在。皇权所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制衡结果,追求这种结果自然也就不需要什么“程序正义”。于是,派系的斗争与博弈,往往会利用吏治作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朱元璋作为权谋高手,当然成为各派系斗争的佼佼者与获益者。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这让人禁不住怀疑:借此大量敛财之举到底是搂草打兔子的结果还是其本身就是当初的直接目的之一?
  反腐呈现扩大化和不确定性,利益成追求的恒久因素   朱元璋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不确定性特点,而反腐一旦牵涉了利益集团的博弈,难免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尽管反腐会有一些腐败官吏受到惩处,会有一些为富不仁者受到制裁,也会使一些地方得到相对的太平,老百姓欢欣鼓舞,而究其原委,这些所谓“战果”却大多只是权谋斗争之下的副产品罢了。
    而扩大化又使反腐或多或少会带有了不确定性。每个人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由于诛戳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道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此种现象,不就说明了在朱元璋时代,反腐仅是一种工具,而非真正实行吏治吗?


  反腐缺乏标本兼治,酷刑严律只能是前"捕"后继
    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然而,朱元璋却从道德高度出发,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朱元璋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的做法,面对强大的腐败传统、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就变得不切实际起来,变得没有自觉遵守的制约力。腐败现象难以根绝,就丝毫也不奇怪了。
转载:正义网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1: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组图)







  贪污腐败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自从文明社会诞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倡导为政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其中,尤以明太祖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对我们今天反腐败斗争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  

  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人“六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其他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也是为惩治赃官而设置的罪名。《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死”,《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为加强监察杜绝贪奸之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纠察百官并随时检举弹劾。朱元璋还设立巡检司和锦衣卫,遍布全国各地,广布耳目,访察贪廉,要求百姓举报,从而使一大批贪官受惩。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不分亲疏,他下令凡贪官污吏都要治罪,不容宽待。明初有人检举他的侄儿朱文正违法乱纪,朱元璋立即罢他的官。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出使办事时私贩茶叶,朱元璋下令依法把他处死。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对肃整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弊端  

  尽管朱元璋的重典治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依托王权与专制制度,严法整治贪官赃吏,只可收一时之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明代虽有完备的廉政法制,还有系统的监察制度,但是,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作的最高权力(皇权)却不受任何制约。所以,廉政建设往往无法摆脱失败的命运,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成为必然的事情。清代学者赵翼对宋代惩治赃吏的总结同样适用于明朝。赵冀说:宋太祖的严法治赃吏,到太宗时,“法令犹未弛”,但已出现“骶法(枉法)曲纵”的现象;真宗时,则“比国初已松弛矣!”到了理宗时,“已为具文,而官吏之睃削如故也。”总之,越是到后期,越是不能贯彻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越是不能惩治贪官污吏,社会也就越黑暗,这就是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通病,无一例外。因此,“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曾说:“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其实是一部贪污史”,可见贪官污吏的普遍性与廉吏的稀少。不仅如此,“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现为士人不愿入仕,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正如洪武年间刑部尚书杨靖所说:“今天下有司,乃有累年稽缓者,致使案牍山积,庶务不清。”  

  从刑法价值评判,“重典治吏”的弊端在于,为了达到惩治腐败的功利目的,盲目使用刑罚,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都施以重刑,丧失了刑法的公正价值,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以致陷入重刑主义误区。这样不仅不能达到惩贪治吏的目的,还有可能使初犯与偶犯者无回头之路,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重典治吏”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在现代条件下,如何真正做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强调依法行政,成为廉政建设的首要内容。“重典治吏”不能真正奏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局限性。我们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理解,在于坚持与时俱进,保证党的先进性,保持执政为民的本质。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其次,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经济犯罪。我们要总结“重典治史”的历史经脸,加深对腐败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加重对腐败行为的刑事、经济处罚。以贪污、受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它还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腐蚀了干部队伍,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提到如何处理干部腐败案件时指出,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我们要以廉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明代对贪官严刑重惩的历史经验,加重对腐败官员惩罚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最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理想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的决策与执行主体,他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对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对在公职人员心中构筑一道防腐倡廉的防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22: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

  总结元朝灭亡教训,重典治吏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
  朱元璋——杀贪官最多的皇帝
    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当时,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
    他颁布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肃贪法令: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在他对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发明了剥皮填草,就是将贪污官员处死后,把贪官的皮剥下来,然后在皮内塞上稻草,做成稻草人,并挂于公座之旁,供众人参观;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
  明初朱元璋反腐惩贪三大案
    空印案
   
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 朱元璋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官员相互勾结、舞弊欺诈的泼天大案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
   
郭恒案
   
郭恒案是明初一起重大贪污案,户部侍郎郭恒与中央六部及地方官员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告发。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
    欧阳伦驸马案
   
明朝为了控制西蕃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地区的茶叶交换西蕃地区的马匹,把这个茶叶作为战略物资,严禁私自出口。驸马欧阳伦仗着自己是皇亲,让他的手下走私茶叶,这些人在地方上动用官府车辆,擅自闯关,不纳税、不服管,而且是任意捶楚把关的官员。地方守关的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来报告。朱元璋得到这个情况以后非常气愤,把欧阳伦抓来杀掉,坚决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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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2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14 08: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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