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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贪官亲属洗钱犯罪增多 转移隐瞒致查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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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2: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洗黑钱 张浩/漫画
  7月19日,两个犯罪金额过亿元的贪官——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
  记者发现,许迈永和姜人杰的腐败,都有家人参与——或共同受贿,或通过洗钱掩饰、转移腐败犯罪所得。许迈永的妻子戚继秋因涉嫌洗钱罪和受贿罪被查处,而姜人杰的许多受贿行为是由他的儿子姜荑出面完成的,并通过开公司的方式转移受贿资金。
  “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和洗钱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说,洗钱是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7月20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1 贪官亲属洗钱犯罪增多
  今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的妻子戚继秋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受审。宁波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上半年,戚继秋接受杭州南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向时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的丈夫许迈永转达帮忙解决该公司“公元大厦”项目用地拆迁事项。事成后,戚继秋伙同许迈永,借用他人名义,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321万余元的价格购得“公元大厦”房屋一套。此外,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戚继秋明知是许迈永贿赂犯罪所得,仍采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资金转移等方法,先后多次掩饰、隐瞒共计折合人民币4131万余元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检察机关认为,戚继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明知是贿赂犯罪所得,而采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资金转移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共计1.08亿余元。他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8250万元,是通过洗钱方式最终完成的。姜人杰让其子姜荑以他人名义,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由行贿人开具一张825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给姜荑,姜荑再将这笔巨款辗转划入仁和公司账户。这个仁和公司,实质上就是用以对巨额贿赂进行洗钱的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在已经查处的多起贪污贿赂案件中,除了贪官自己用贪贿所得进行洗钱外,其亲属参与洗钱特征明显,且呈增多趋势。他们为了掩饰、隐瞒贪官贪污受贿所得,通过将贪贿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购买理财产品、开公司、存入个人或他人银行资金账户等方式进行“清洗”。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受贿2226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同一天,晏大彬的妻子付尚芳,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审理认定,付尚芳为掩饰、隐瞒晏大彬非法所得巨额钱财的来源和性质,将赃款中的943万元用于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房(共7处房产)、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银行账户。
  2010年2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年4月14日,彭长健的妻子刘观英被以洗钱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刘观英明知彭长健给予的140万元系受贿所得赃款,仍通过典当、股票交易、购房等方法,掩饰、隐瞒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还是在重庆,2010年7月,该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妹夫邹勇,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文锐收受他人钱财后,将87.5万元交给邹勇保管并用于投资。邹勇明知是赵文锐收受的好处费,仍将这些钱投到自己入股的房地产公司,以掩饰和隐瞒该款的来源和性质。
  2010年12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因受贿2000余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的弟弟陈光明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审理查明,陈光明明知为陈光礼保管的1700余万元是陈光礼犯罪所得,仍将上述资金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分散存入多家银行,为陈光礼掩饰非法所得(此案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六版)。
  2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0种洗钱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了洗钱的5种途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2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一步予以明确,即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
  因此,现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洗钱途径一共有10种。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博士认为,这10种洗钱途径根据渠道类别,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列举的前4种洗钱方式,属于以银行为中心的传统金融渠道;第二种是司法解释列举的6种方式,属于非金融特定渠道。根据洗钱的手法,还可以把洗钱分为三类:一是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是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
  7月22日,对洗钱犯罪颇有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贪官及其亲属洗钱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存银行等,逐渐转向利用房产业、博彩业洗钱,利用国际贸易洗钱,利用离岸公司、离岸金融中心洗钱,利用律师、会计等专业人员洗钱。随着电脑网络的普及,犯罪分子更青睐利用电子货币、网络银行通过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从事洗钱活动。”
  记者通过对已经判决的贪官亲属洗钱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他们的洗钱方式主要涉及存入银行、购房、投资理财产品、典当等。受访专家表示,贪官亲属的洗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官的犯罪行为。
  何萍表示,从某种程度说,洗钱是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得以运转的中枢和核心。如果能够有效地打击贪官及其亲属的洗钱犯罪活动,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也可以大为减少。
  “贪官亲属洗钱降低了腐败犯罪的成本,使一些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王新环说。
  3 洗钱给贪贿案件查处带来难度
  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赃物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后续。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上游犯罪产生收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这就给检察机关查处贪污受贿案件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何萍说。
  王新环则认为,洗钱行为对查办贪污受贿案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有些案件甚至影响到定罪。洗钱给贪污受贿犯罪查处带来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证据的收集固定存在难度,洗钱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给贪污受贿犯罪的侦查行为提出了挑战;跨国洗钱行为增多,而国际反洗钱合作机制仍在逐步完善之中,而且也极大地提高了侦查的成本;科技监控能力还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对大额可疑交易的规定比较详实,但高效准确的筛选软件开发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反洗钱效率的提高;洗钱行为向非传统金融领域及非金融特定领域迅速扩展,但相关领域的监控机制还不完善,影响了贪污受贿案件侦查的有效开展。
  受访专家认为,在查处贪官及其亲属共同受贿或其亲属单独构成洗钱罪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两种犯罪的区分。
  何萍对记者说:“区别受贿共犯和洗钱罪的关键在于,贪官亲属是否与贪官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是否有受贿犯罪的‘通谋’。如果有,属于受贿共犯;反之,只能构成洗钱罪。”
  “如果存在受贿人和受贿共犯的事前约定,由受贿人单独实施受贿犯罪,受贿共犯虽然可能只是实施了负责转移赃款的行为,但仍然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不是洗钱罪。”王新环认为,洗钱人是在受贿行为完成之后才介入的,只对受贿的后续行为即洗钱犯罪负责,因此这种行为应仅认定为洗钱罪,而不算受贿共犯。
  4 如何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反洗钱义务,如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这三项制度都明显地表现出事前控制和预防洗钱行为的目的。
  专家表示,由于反洗钱法基本制度是适用于各种洗钱行为的,所以对于腐败洗钱的预防和打击,必须首先严格执行这三项制度。
  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何萍说:“当前,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拍卖行、典当行、娱乐场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还没有具体的反洗钱义务,要想有效遏制贪官及其亲属的洗钱行为,特定非金融机构也要承担起反洗钱义务,这是我们下一步必须努力的方向。”
  另外,受访专家表示,对贪官自己用贪贿所得进行洗钱的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何萍认为,贪官自己将贪污受贿所得进行洗钱的,在处以贪污罪或受贿罪的同时,应该对其洗钱行为进行查处,以洗钱罪对其科处刑罚。
  王新环则为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提出四点建议:
  ——建立预防腐败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协调机制。洗钱犯罪的监管和查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包括金融、税务、海关、财政、司法等部门在内的控制洗钱犯罪的网状体系,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数据信息、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成果,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合作,共同探索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建立专业的监管和侦查机构。在金融部门和洗钱可能涉及的相关领域普遍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还可在公安机关设立专业反洗钱侦查机构,提高侦查的专业性。另外,通过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现对腐败犯罪资金流动的监测,及时发现线索,遏制腐败活动的蔓延。
  ——设立金融情报机构。可以在中央银行设立专门的金融情报机构,负责收集和汇总洗钱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处理,发现涉嫌用腐败犯罪资金洗钱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加强控制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签订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互相交换反洗钱情报,开展收集证据、扣押、冻结赃款的司法协助,并建立相关的引渡制度,让贪官及其亲属得不到一点儿好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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